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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有才与胡晓鹏、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才,胡晓鹏,黄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08号原告:樊有才,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鹏,女,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黄诚,男,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樊有才与被告胡晓鹏、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樊有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有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