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有才与胡晓鹏、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才,胡晓鹏,黄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08号原告:樊有才,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鹏,女,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黄诚,男,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樊有才与被告胡晓鹏、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樊有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有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