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创捷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山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泰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林华,吕惠玲,蒋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18423。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被执行人金华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办公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47047907。法定代表人杜林华。被执行人金华市创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仙华南街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894895。法定代表人胡相树。被执行人金华市山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伟业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2191。法定代表人蒋云彪。被执行人福建龙泰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罗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5167-0。法定代表人高增仁。被执行人杜林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吕惠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蒋云彪,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杜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林华位于金华市月亮湾城市花园7幢2-502室〔权证号:00232129、金市国用(2003)字第7-2472号〕房产。被执行人杜林华及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05月22日8时30分至9时整地点:婺城区法院讨论成员:执行长朱志福、执行员虞帆、胡卅丰案件主办人:朱志福代书记员:邵帅奇案号:(2017)浙0702执1196号评议: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创捷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山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泰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林华、吕惠玲、蒋云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内容如下: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杜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杜林华位于金华市月亮湾城市花园7幢2-502室〔权证号:00232129、金市国用(2003)字第7-2472号〕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胡:同意。虞:同意上述两位的意见。形成统一意见:拍卖被执行人杜林华位于金华市月亮湾城市花园7幢2-502室〔权证号:00232129、金市国用(2003)字第7-2472号〕房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创捷电子有限公司、金华市山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泰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林华、吕惠玲、蒋云彪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林华发出(2017)浙0702执1196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2016)浙0702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杜林华及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2017年06月23日前迁出位于的房屋,并腾空室内财物。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包括采取停电措施)。特此公告院长:本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00联系人:朱志福联系电话:0579-8246****接待时间:每周一上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