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宇与杜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15号申请人刘宇,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杜阳,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刘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阳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阳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保全扣押。保全金额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予以解除。审判员孙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策勒木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