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执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虹与计旭东、王宝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计旭东,王宝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170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计旭东,男,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宝娣,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执行的李虹与计旭东、王宝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指令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缪新国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