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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袁蒙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袁蒙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59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3718642-8。法定代表人张彦玲,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慕婷,系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煜,系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职员。被告袁蒙德,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袁蒙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