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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管东辉、苏新新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东辉,苏新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东辉,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3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新新,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4年11月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犯贩毒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管东辉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吸毒人员刘某某约定,以人民币260元价格向刘某某出售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刘某某通过微信软件向管东辉转账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苏新新受管东辉指使驾车将毒品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田园小区202公交终点处交给刘某某,并当场收取刘某某毒资人民币60元。2.2016年11月间,管东辉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门街2号1单元305室家中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纪某某出售毒品冰毒共计约1.2克,收取毒资共计800元,毒品被王某某、纪某某吸食;先后两次向苏新新出售毒品冰毒共计约1.2克,收取毒资共计1000元;向刘某某出售毒品冰毒约0.5克,收取毒资3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3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管东辉抓获,2016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苏新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分装袋照片、吸毒工具照片、电子称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尿检报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东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新新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第一起案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管东辉、苏新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东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苏新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穆   森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