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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霞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464号罪犯许霞,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副院长,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鄂某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许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许霞的定罪部分、附加刑部分和第二项,撤销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许霞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许霞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霞、金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司法警察关某、高某出庭参加诉讼。罪犯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许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季度至2016年4季度,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许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原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把握减刑标准和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