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华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14号罪犯孙华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孙华义因犯抢劫罪于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28日被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8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莱阳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华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与原判余刑三年五个月十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4年零13天,已兑现表扬奖励4个。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孙华义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孙华义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华义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烟台监狱出具的个人消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华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且系假释期内犯罪,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华义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