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长生、刘金花与楚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生,刘金花,楚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11号申请人刘长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刘金花,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楚丙立,住开封市杞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长生、刘金花因与被申请人楚丙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楚丙立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B×××××的小型客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楚丙立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B×××××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