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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赵存义、王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军,赵存义,王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335号原告:赵红军,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存义,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汀流河镇。委托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平,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原告赵红军与被告赵存义、王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红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张克家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