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等与赵某4、赵某5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179号原告:赵某1,女,193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赵某1之子),住同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女,194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某3,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萃芳,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4,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某5,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6,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杨某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弄***号***室。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与被告赵某5、赵某4、赵某6、第三人杨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