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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益阳华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华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华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33658-2。法定代表人龙武。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局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7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747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