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管军岩与李志强、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军岩,李志强,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818号原告:管军岩,2013年1月15日生,住白山市。法定代理人:邵璐璐,1983年7月1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志强,1980年3月29日生,住白山市。被告: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戴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泰,公司部门经理。原告管军岩与被告李志强、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基网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玉廷、李志强、孙欣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军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14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450.08元、误工费1450.08元,共计7242.8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10时左右,原告与监护人在被告经营的位于长白山广场的滑雪场滑雪圈时,李志强从坡上坐雪圈下来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擦伤、面部擦皮伤,原告住院12天,花去医药费3142.70元。因第二被告没有安排人员现场指引及设置指示标志,导致第一被告将原告撞伤。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赔偿一事,但被告一直推托拒不赔偿。李志强辩称,2017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在长白山广场滑雪场,我抱着女儿在滑道上坐滑雪圈往下放坡时,邵璐璐拽着滑雪圈坐着原告从滑道往上逆行与我相撞,原告已经进入滑道的1/6处,原告所处的位置是弯道的下方,我在弯道上方,看不见原告,我认为我没有责任,不予赔偿。三基网络辩称,滑雪场上有明显安全告知牌,滑道不能逆行,有专门预留的人行道到滑道顶部,上方、下方均有工作人员进行指挥,我方已作出安全警示,认为没有责任,不予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三基网络在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长白山广场经营滑雪游乐场,游乐场内搭有高台式蛇形滑雪道,设有安全注意告示牌,并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2017年2月9日10时许,管军岩坐在滑雪圈上,由其母亲邵璐璐拽着滑雪圈沿着滑雪道上坡逆行时,与抱着女儿坐着滑雪圈放坡的李志强相撞,管军岩被撞伤。事发当日,管军岩被送往白山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擦伤、面部擦皮伤。共住院治疗12天(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2日),二级护理12天。管军岩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99.70元(挂号费5元+门诊费240元+住院费185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护理费1449.82元(居民服务业120.82元×12天),合计4749.52元。以上案件事实,有住院病历、护理证明、出院诊断书、住院费收据、门诊收据、监控录像、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邵璐璐沿滑雪道逆行上坡,违反了基本的安全常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三基网络对滑雪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滑雪场内设有安全告示牌,但场内工作人员对邵璐璐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基网络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部分过错;滑雪的李志强无法观察到滑雪湾道下方的情况,且沿雪道下滑时,无法控制下滑的速度,也不具有预见逆行上坡人员的义务,故李志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综上所述,邵璐璐对管军岩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三基网络对管军岩的合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管军岩医疗费209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449.82元,合计4749.52元的20%,即949.90元;二、驳回管军岩对李志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军岩负担20元,由吉林三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