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苏旗与纪胜涛、肖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旗,纪胜涛,肖燕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580号原告:杨苏旗,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玉,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胜涛,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农民,阜城县人,现住阜城县。被告:肖燕军(系纪胜涛之妻),女,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农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64号市十四中学2栋4单元501室,现住阜城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敏,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苏旗与被告纪胜涛、肖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纪胜涛、肖燕军给付原告杨苏旗购房款本金280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6000元,共计286000元(已履行);阜城县泰嘉金地城兴隆园A座10-2号房归被告纪胜涛、肖燕军所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41元,由二被告纪胜涛、肖燕军共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