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0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赵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