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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中市恒大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学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恒大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徐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36号申请人巴中市恒大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学鹏,男,生于1974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巴中市恒大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学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学鹏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