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永礼、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邵永礼,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负责人谢红星,行长。被执行人邵永礼,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被执行人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法定代表人单忠昆,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永礼、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邵永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借款本金228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6774.53元,并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13.95%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