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向文中、许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文中,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文中,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许铭,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文中与被执行人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460000元。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