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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连生与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生,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穆润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董连生,教学人员,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九州,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12号楼3单元-306。法定代表人闫志峰。委托代理人腾格尔,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职工,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闫老虎。委托代理人王志,律师,律师,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穆润枝。委托代理人王志,律师,律师,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董连生与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穆润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土左民初字第007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穆润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连生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穆润枝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老虎、穆润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呼市和土左旗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要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