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正权与姜雯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权,姜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921号原告:姜正权,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姜雯,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姜正权诉被告姜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正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正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2、判令被告每月看望原告一次,每周打个电话。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万元,并陪护原告住院。4、判令被告安排原告回家看坟地,准备后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现在原告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住院六次,被告从不看望原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医药费,原告单身一人,孤苦伶仃,生活困难,需要被告赡养。为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解决。被告姜雯未提出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正权与马香梅婚生一女,即被告姜雯。2005年9月20日原告姜正权与马香梅协议离婚,协议如下:一、子女安排:子女已经成年,不需要抚养,女儿姜雯归男方管,儿子姜凯一起管。二、财产处理:西峪煤矿一套94平米归女方居住。地下室11平米归男方。各拿各的东西,拿完后男方搬出住房。三、共同债务:婚后无债务。四、其它协议:男方每月付女方1000元(壹仟)元。原告姜正权系西峪煤矿退休职工,退休金每月2660元。原告姜正权现因身患重病,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现原告以被告常年不对其看望,未尽到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家庭成员表、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被告年事已高,又因身患重病,生活急需照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支付多少应依据被告收入及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而定,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姜雯有固定经济收入,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姜雯每月给付原告姜正权赡养费500元。原告现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中,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雯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姜正权赡养费500元。二、被告姜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姜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