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忻皓明与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皓明,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忻皓明,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虞玉娣。申请执行人忻皓明与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忻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2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2686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