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与金沙县硫磺坡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金沙县硫磺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石家伟,男,供销社主任。被执行人:金沙县硫磺坡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8546296-8。法定代表人:韦兴杰,男。实际投资人:刘肇坤,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建路142号2户。身份证号码:34252419700509001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与金沙县硫磺坡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协商达成协议:一、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结算,被执行人金沙县硫磺坡煤矿截止2017年6月12日尚欠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借款本金4700000.00元,利息538162.00元;二、金沙县硫磺坡煤矿承诺在2017年9月底前偿还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本息合计500000.00万元,本年12月底前偿还本息合计500000.00万元,合计在2017年内偿还本息1000000.00元,乙方从2018年起每季度偿还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本金及利息50000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三、2017年6月12日前所欠利息538162.00元,在最后一次偿还时再一次性偿还;四、第二次付款起除偿还本季度利息外的部分作为金沙县硫磺坡煤矿偿还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本金;五、如金沙县硫磺坡煤矿违反本协议,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将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金沙县硫磺坡煤矿承诺将其生产出来的原煤以出厂价抵偿其所欠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借款本息。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