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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审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百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百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29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局长。被执行人温州百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雪山路将军桥乌岩头3号。法定代表人余立胜。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1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1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0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百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拆除设置在鹿城区温州大道与惠民路交叉口西南侧温州金悦丽嘉酒店正门上方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2016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1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设置在鹿城区温州大道与惠民路交叉口西南侧温州金悦丽嘉酒店正门上方户外广告设施项。由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