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银成、刘献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银成,刘献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特9号申请人:刘银成,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刘献玉,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刘银成申请被申请人刘献玉宣告失踪特别程序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银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