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回族,教师,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某,男,回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职工,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回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的金某申请执行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8016元,执行费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系附条件债权,申请执行人金某有先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彭磊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