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德银与敖日格勒、李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银,敖日格勒,李百林,白根锁,白栓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060号原告郑德银,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敖日格勒,男,1992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百林,男,1982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根锁,男,30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白栓柱,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银诉被告敖日格勒、李百林、白根锁、白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银以与四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郑德银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