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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纪和、邓树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纪和,邓树平,王晓红,刘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5号申请人:徐纪和,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阎云,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号附*号。被申请人:邓树平,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晓红,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刘庆,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邛崃市。申请人徐纪和与被申请人邓树平、王晓红、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纪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树平、王晓红、刘庆所有的价值在700000元财产范围��予以保全;担保人阎云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A×××××的途锐越野车一辆,作为申请人徐纪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邓树平、王晓红、刘庆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阎云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途锐牌越野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