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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方银与勾华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银,勾华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82号原告:高方银,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勾华飞,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高方银与被告勾华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目前无法与被告联系上,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决定自行找到被告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方银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1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