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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敏与朱建明、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敏,朱建明,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袁敏,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租住株洲市。被执行人: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朱建明、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30日经本院审查后签发支付令,该案(2006)株石法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7年5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朱建明、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袁敏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朱建明、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宾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