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永浩与黄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浩,黄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27号原告:陈永浩,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树华,女,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陈永浩与被告黄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陈永浩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