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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永浩与黄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浩,黄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27号原告:陈永浩,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树华,女,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陈永浩与被告黄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陈永浩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