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邵常伟与张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常伟,张万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04号原告:邵常伟,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系原告邵常伟之女),住兰陵县。被告:张万全,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男,苍山荀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常伟诉被告张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常伟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常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5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邵常伟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信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