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爱迩美门业经营部、厦门鑫名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爱迩美门业经营部,厦门鑫名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爱迩美门业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路81号之10,工商注册号350205820049333。经营者潘坚,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厦门鑫名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林三路65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83753-1。法定代表人苏兹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爱迩美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鑫名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