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与钱云榴、胡善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钱云榴,胡善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24号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南长岭15号。法定代表人:胡燕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云榴,女。被告:胡善涛,男。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云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钱云榴、胡善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原、被告因《房屋拆迁及重建安置协议》一案正在审理,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钱云榴、胡善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