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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乃伦、李正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乃伦,李正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乃伦,男,196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正西,男,1970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章乃伦与被执行人李正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西的配偶董岳玲(公民身份号码)有房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董岳玲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与府东路交叉口西北侧万川锦苑1幢2402室的房屋(权证号:2100008407,建筑面积:406.1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