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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帅职务侵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84号罪犯尹帅,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大学本科,因诈骗于2010年1月29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威高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帅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114701元,发还给被害单位,继续追缴人民币28078.85元发还被害人。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尹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但未缴纳罚金,亦未退还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尹帅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消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确有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性,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