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张宏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65号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石长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玉兰,女,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达,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利,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民,男,河北省承德市人。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张宏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