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张宏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65号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石长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玉兰,女,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达,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利,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张宏民,男,河北省承德市人。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兰、张宏达、张宏利、张宏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