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海英、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刘海英,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0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告刘海英,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刘海英、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