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汝兰与车国旗、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汝兰,车国旗,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号原告田汝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英,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国旗,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汝兰与被告车国旗、被告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车国旗、被告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车国旗、被告诸城市万嘉天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兴审 判 员 郑培臣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