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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冷俊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俊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俊军,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2014年11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俊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俊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冷俊军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区富溪乡境内321国道上,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停车休息的钟某某现金100余元、港币1000元、黑色手机1部、金戒指1枚、金耳环4只、金项链1条等首饰约30件。销赃后,被告人冷俊军获赃款1000余元,王某获赃款7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俊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冷俊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没有持刀,其拿的是一把游标卡尺;没有抢劫到金项链,有一条金手链。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冷俊军伙同王某在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境内321国道上,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停车休息的被害人钟某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00余元、港币1000元、黑色手机1部、金戒指1枚、金耳环4只、金手链1条等金、银首饰约30件。后被告人冷俊军将值钱的金首饰予以销赃,其余赃物予以丢弃,其分得赃款1000余元,王某分得赃款700余元,赃款已挥霍。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冷俊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冷俊军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刑1年3个月,实际执行刑期5年8个月13天。201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人冷俊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冷俊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冷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俊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冷俊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刑执字第4321号对被告人冷俊军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冷俊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即抢劫罪、盗窃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十个月十七天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三、对被告人冷俊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战英审 判 员  米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