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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张李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张李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176号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住址:钦州市钦北区新华路*******号。经营者:陈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张李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李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彰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