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史秋莲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史秋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同济道19号。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秋莲,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秋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审以申请人的陈述认定商场自暴雨后一直不具备开业条件,属歪曲事实、故意偏袒。1、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从未声称、更未认可暴雨后免除了部分商户的租金,二审认定申请人免除了部分商户租金不能成立。2、即使申请人曾陈述在与商户协商处理相关损失过程中,经双方同意以免除个别商户租金的形式对商户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但这仅为一种处理纠纷的方式,不是商场在暴雨后不能营业的证据。3、有现场录像、照片等大量证据证明地下商场虽遭雨水倒灌,但经及时清理,一周后就恢复了正常营业。对于该事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及(2015)北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均予以确认。4、被申请人自己对暴雨后商场恢复营业的事实也明确认可。二、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拒不开业,并一直占有、使用承租房屋,因此,申请人有权收取租金。此外,被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已经包含租金损失,原审法院不支持申请人要求租金的诉请,构成对被申请人同一损失后果的重复给付。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521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史秋莲主张大暴雨后商场一直不具备开业条件,由于2012年7月21日唐山大暴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涉案经营场所被水淹后不能正常营业也是客观情况,故被申请人史秋莲无需再举证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一周后即把水抽干,但并不等于商场可以正常营业。申请人主张商场已经具备了开业条件,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