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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沙玉明、杨建碧等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玉明,杨建碧,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沙玉明,男,1983年6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文山市。原告:杨建碧,女,1989年11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高中文化,住文山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3227532-3,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卢京,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武,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沙玉明、杨建碧与被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玉明、杨建碧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玉明、杨建碧撤诉。案件受理费99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