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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云海与刁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海,刁厚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213号原告:乔云海,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刁厚宝,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乔云海与被告刁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乔云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05元由乔云海负担。审 判 长  丁 晶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