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云海与刁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海,刁厚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213号原告:乔云海,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刁厚宝,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乔云海与被告刁厚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乔云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05元由乔云海负担。审 判 长 丁 晶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