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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1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承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11号之八被执行人刘承智,男。关于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承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24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承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