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91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承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11号之八被执行人刘承智,男。关于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承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24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承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