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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刘某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3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男,1936年11月8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女,194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3,男,1966年10月8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