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童丽萍、高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童丽萍,高棋,林永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515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xxx号。负责人:缪锋,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桂林,男,该分行员工。被告:童丽萍,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高棋,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林永悦,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童丽萍、高棋、林永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