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理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理想,男,1979年5月1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理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理想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程沛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理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理想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沿丰县城区书院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革新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理想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理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及被告人张理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理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理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张理想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张理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理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理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理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