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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林东与七十六、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东,十六,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75号之一申请人林东,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七十六,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七十三,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林东申请执行七十六、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七十三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被执行人七十六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y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七十三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将被执行人七十六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