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1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民初1086号唐兴智与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智,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086号之一原告:唐兴智,男,汉族,村民。被告: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其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朝,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智诉被告西宁佳信装潢清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智以“此案需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我暂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5元退还给原告唐兴智。审 判 长 马生祥审 判 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马有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敬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