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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布都热扎克吉力力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培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都热扎克·某某,李军,李培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阿布都热扎克·某某,男,生于1995年,住新疆和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9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培养(系李军之祖父),男,生于1943年,住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阿布都热扎克·吉力力与李军、李培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李培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布都热扎克·吉力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